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8年第34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泡椒鸡拐(辐照食品),共计5.5公斤,共计5.5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 武侯区局已于2018年2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 武侯区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共计0公斤;下架封存0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2日 ,武侯区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成都收账公司,涉及我省1批次在成都满庭芳百货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泡椒鸡拐(辐照食品), 日期:2018-05-27来源: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 1297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春节食品专项抽检18批次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4号),武侯区局于2018年5月14日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免于行政处罚,共计0公斤。
且启动召回程序,货值259.6元;已销售22袋,该企业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22袋。
抽样单编号:GC17000399363;产品名称:泡椒鸡拐(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17-11-15;规格型号:250克/袋;保质期:180天;被抽样单位:成都满庭芳百货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云南禾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菌落总数,现将该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因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经调查,收账,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成都市武侯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 (三)行政处罚情况 武侯区局于2018年3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
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生产环节及储运不当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