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驾驶普通轻型货车搭载赫某等四名乘客从梅州市高新区广梅汕铁路往畲江镇东坑村方向行驶。
因车门未关好就上路行驶, 案发后,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缓刑一年,有悔罪表现,广东兴宁市人民法院3月19日通报称, ,被告人杨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该院近日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造成赫某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死者赫某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杨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导致一名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摔出车外致死,因驾驶室后排左侧车门未关好,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都收账,且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属自首,成都收账公司,遂作出上述判决, 兴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当车辆行驶至梅州市高新区高新二路某工地附近左转弯时, 2018年4月19日16时许,致使坐在驾驶室后排左侧座位的乘客赫某从车内跌落车外跌倒受伤。
死者赫某不承担责任, 经法医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