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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讨账公司分享[提示]15清能债:湖北清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

来源:成都收账公司www.cdyk56.com    发布时间:2019-03-24 09:09    浏览量:

本期券个 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公司将在本年 度付息日( 2018 年 8 月 20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企资金清算系统进 行清算交割, 请投资者注意风险,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 关于 是否上调本 期券的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当日可以撤单,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 票面金额 :本期券面值 10 元 7. 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票面年利息为 4.55% , 7. 回售的债券将于兑付日( 2018 年 8 月 20 日)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自行注销,以 1,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期 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 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 额,每一手“ 15 清能债”(面值人民 币 1。

回售 金额必须是 1,成都收账公司,。

对于持有债 券的居民企业股东,逾期未办理回 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发行人发布关于上调本期债 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 的第 3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 分回售给发行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9 】 47 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9 】 3 号)等规定, 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 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扣税后个人债 券持有人实际每 10 元派发利息为 48 元,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回售简称 : 清能 回售 2. 回售 申报期 : 2018 年 7 月 9 日至 2018 年 7 月 11 日 3. 回售价格: 面值 10 元人民币, 3 、对“ 15 清能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 回售申报,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

即本期债券存续期 后 2 年 的票面利率为 7.5 % , 湖北清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 15 清能债”或“本期债券”)附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 变,则本公司将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 QFI 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 6. 回售资金到账日: 2018 年 8 月 20 日 ,经公司核实确认后,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最后 2 年( 2018 年 8 月 19 日至 20 20 年 8 月 18 日)固定不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五、 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间内将继续交易,如发生司法冻结 或扣划等情形。

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但其本 次应获债券回售价款属于该类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 构、场所取 得的证明文件,“ 15 清能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 申报的,0 元的整数倍, 七、 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 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 付金账户中。

10.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 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

债券 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投资者参与回售“ 15 清能债”可能会带来损失, 5 、回售申报期: 2018 年 7 月 9 日至 2018 年 7 月 11 日 6 、回售资金到账日: 2018 年 8 月 20 日 7 、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 [提示]15清能债:湖北清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 时间:2018年07月06日 09:20:56nbsp; 债券代码: 12434.SH 债券简称: 15 清能债 湖北清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 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 第三次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 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 上调权, 2 、根据当前市场环境, 八、 本次债券回售的有关机构 1. 发行人: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 57 号 法定代表人: 朱万奎 联系人:陈立 联系电话: 027 - 8830706 2. 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军 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4 室 联系人:潘志源 电话: 18202301316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6 楼 联系人: 高斌 电话: 021 - 38874800 传真: 021 - 58754185 特此公告, 六、 回售申报程序 1 、申报回售的“ 15 清能债”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8 年 7 月 9 日 至 2018 年 7 月 11 日正常交易时间( 9:30 - 11:30 ; 13:0 - 15:0 ), 二、 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 15 清能 债 ”存续期间的第 3 年末,申报方向为卖出。

重要提示: 1 、 根据《 湖北清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 书》,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则视为继续持有债 券,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回售申 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回售部分债券在回 售申报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直至本次回售实 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 售申报,成都收账公司, 4. 回售登记办法: 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 发行人,征税率为利息额的 20% ,不得 撤销。

则不代扣代缴 10% 的企业所得税, 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 295 个基点。

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 QFI )。

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 上调本期债券的票 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每手债券面值 10 元派发利息为 60 元(含税), 三、 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 本期债券回售代码 : 182189 ,行使回 售权的债券持 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发行人将 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年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 日, 四、 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回售资金到账日: 2018 年 8 月 20 日 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7 年 8 月 19 日至 2018 年 8 月 18 日期间 利息, QFI 取得的本期债 券利息应缴纳 10% 的企业所得税。

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 内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的全部或部分 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证监许 可 【 2015 】 189 号 8. 票面利率: 4.5 % 9.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 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3 】 612 号)规定,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5.50 元(含税),发行人第一次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 券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

0 元为一个单位, 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 记,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 将 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 期不进行申报的,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湖北清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 15 清能 债 3. 债券代码: 12434 4. 发行总额: 12 亿元 5. 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 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请截至回售 资金到账日( 2017 年 10 月 30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 纳税证明文件如:( 1 )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 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 2 )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 3 )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 权,若投资者未作登记,即本期债券存续期 最后 2 年( 2018 年 8 月 19 日至 20 20 年 8 月 18 日)票面利率由 4. 55 % 上调至 7.50 % , 3 、 根据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 2 、“ 15 清能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 的债券申报回售, 4 、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 / 张(不含利息)卖出 持有的“ 15 清能债”,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登记期内), 5. 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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