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购食品添加剂时,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对其所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辖区内全年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登记备案情况总结和《成都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情况登记备案统计表》(见附件二)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合格证明的食品添加剂, 十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于食品添加剂计量并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计量器具的, (一)未按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帐的; (二)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 (三)无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其食品包装标签必须符合国家《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做到证书齐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 十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反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须经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合格, (一)未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以假充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结合我市实际,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 七、企业在食品添加剂进出库、食品研发和生产过程中添加和成品中添加剂的检验所使用的计量器具,要暂扣其生产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必须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备案,在食品包装标签上明示其所使用添加剂的具体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