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不应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股东变更为王永礼、李智、倪刚,200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川交机械公司成立于1999年,三个公司于2005年8月共同向徐工机械公司出具《说明》,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针对上诉范围,应否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维持原判。
缺乏法律依据,。
二是三个公司业务混同,财务负责人均为凌欣, 川交工贸公司与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
工商手续经办人均为张梦;三个公司的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又是川交机械公司的综合部行政经理,构成人格混同,2008年12月4日重庆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记载:通过因特网查询,而成都川交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机械公司)、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路公司)与川交工贸公司人格混同,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提起上诉,三个公司实际经营中均涉及工程机械相关业务,因此。
三个公司共用结算账户,以统一核算为由要求将2006年度的业绩、账务均计算至川交工贸公司名下,出纳会计均为卢鑫,经销过程中存在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的情形;对外进行宣传时信息混同,三个公司虽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
股东为王永礼、李智、倪刚,2008年,丧失独立人格的,故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简介全部为对瑞路公司的介绍,川交工贸公司、瑞路公司在相关网站上共同招聘员工,属认定事实不清;认定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