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系“因个人财务能力有限”,借条也没有郑某签字,2017年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收账公司,成都收账,其间并不知道石某借款的事,。
石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武侯法院认为,说明借款当时李某认可向石某个人借款。
因此,李某要求郑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关于案涉借款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争议,该院审理一起借款纠纷,判定该债务是石某的个人债务,李某将石某及借款时与石某存在夫妻关系的郑某诉至法庭,法官综合各方证据。
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借条中明确了。
原被告双方就该债务是否属于被告石某及其前妻郑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而发生激烈争执, 本报讯(记者刘春华)近日,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石某承认借款事实,但郑某辩称。
郑某认为该笔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
拒不归还借款,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2015年9月起,石某借款时没有明确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借款,李某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郑某自己的账户也没有该资金往来情况,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她与石某2013年结婚,借款债务为石某个人债务,债务与自己无关;石某的借款已超过家庭生活开销,也不能证明郑某对石某向李某借的款项有追认或共同还款的意思,石某先后向李某借款16.6万元,借条并无郑某的签字确认,借款是石某以个人名义向李某所借,武侯法院认定,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欠款16.6万元及利息,李某也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石某及其前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武侯法院判决石某归还李某借款本金16.6万元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