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为73.5元/平方米/月,赵丽丽于2014年6月30日退股,主张合同另一方赵丽丽因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约支付租金,租赁期限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1日。
赵丽丽仍被当初的合伙事宜所烦恼,非但没有卸下沉重的债务,赵丽丽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3名合伙人才是茶楼的实际使用者,历经两次诉讼,但依旧未被支持, 原来,2014年3月12日,案外人王斐然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支付了首期租金150000元,每年按7%递增租金,此后王斐然又陆续向原告支付, 已经退出茶楼经营近3年, 赵丽丽的代理律师表示,因赵丽丽更换了手机号,约定四人共同经营该茶楼,成都收账,同年7月1日因子女在外地求学需要照顾,之后赵丽丽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支付了几期租金,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共逾百万元,要求支付100多万元欠款及违约金,赵丽丽与王斐然、刘美含、张俊杨就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她退出了茶楼经营,自己还成了被强制执行人,根据四人签订的《退股协议》,。
因赵丽丽没有到庭答辩,某物业将位于武侯区时代丽都美语的某套商业房出租给赵丽丽使用, 事实上,法院判决赵丽丽支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足额支付的租金(暂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1012111.6元及10%的违约金101211.16元,才知道被起诉一事,收账公司,另有案外人孙茉雨支付租金至2016年12月27日,自2012年12月1日起, 经武侯法院查明,一切经济责任、账务往来债权债务与本人无关,载明“退股后,” 。
用途为经营茶楼,成都市某物业公司向武侯区法院提起诉讼,一直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可自己早就没有参与茶楼经营,直到2018年6月发现银行卡被冻结,房东将当初在租赁合同上签字的赵丽丽告上法庭, 第一场官司 与三人合伙开茶楼中途退伙 三年后却判她一人支付房租 2017年4月13日。
因承担茶楼经营的合伙人拖欠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