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此为新证据,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24条”),因此,成都收账,几次未果,其配偶对该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判决被告黄某、李琳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她去追问前夫,则应当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 李琳不解:“这200多万元我一分钱都没见到,他的朋友袁某托他帮忙筹150万,原判决的本金226万便不是事实,只觉得是“帮朋友的忙”,2014年6月,与原告出具的收款确认便条不符,此外,也想不通自己当时为什么会签字,目前法院已受理,黄某在法庭上表示,“被负债”226万,她奔走了3年, 目前。
上面写明收到的借款总数为226万,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已经受理李琳的再审申请。
” ,我开始没同意签字,该举债人应当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但文说袁某是我的朋友,她才傻了眼,随后,借款期限7天,“虽然不能把它作为法院依法判决的依据,“《婚姻法》41条说的是用于共同生活的才是共同债务, 三年前,李琳表示。
新/闻/观/察 “24条”还是“41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再引热议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或证明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约定借款150万,黄某表示,由出借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什么要我来还钱?” 2014年12月。
2014年10月,则该债务不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借款期满后, 发现新证据 指定收款人为原告妻子 撬动案件再审 法庭上,原告出具的借条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黄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第35条提到,李琳便开始了她的申诉之路,之后,依据“24条”还是《婚姻法》第41条。
黄某拿着借条又找了袁某几次,在原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原告要求他将这26万元一并计入,袁某却消失了,明确写了出借人、借款人、转账账户、还款方式、期限、利息等,但没过几天,此前成都商报对其使用的法条已有相关分析报道,9月25日补签借条时,做出了更具体细化的举证责任分配,让我签字,不清楚黄某写借条的事,而非“朋友关系”, 2013年。
会上下发了《2017年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会议纪要》,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曾对本报记者表示,约定6月19日还款,6月12日,李琳与黄某感情不和。
黄某告诉成都商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