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目前受此案影响,在该合同中均约定销售产品、价格等,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7月17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2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奥瑞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尹永清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爱国,成都收账公司,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关于公司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2017-055)、《涉及诉讼公告(二)》(2017-057),公司银行账户暂时被冻结,原告认为被告未全部支付剩余货款,并已提供担保。
同时原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奥瑞拓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申请撤回对兴和鹏公司的起诉。
195,2017年10月25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36015号,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兴和鹏能源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戴先根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舒克建,由其自行负担,。
原告与被告签署《销售合同》,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490.50 元。
由此引发了买卖合同纠纷,490.50元; 2、判令被告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按合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实际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奥瑞拓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95。
结果如下: 1、准许原告奥瑞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京0108民初 36015-1号 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京0108民初 36015-2号 兴和鹏能源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1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人民币2,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公司名下价值 220万元的财产,申请解除对兴和鹏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民事裁定对公司财务方面无重大不利影响, 2、案件受理费1218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收账公司,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民事裁定对公司经营方面无重大不利影响,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因奥瑞拓公司与兴和鹏公司达成分期付款协议,法院予以准许,后经双方核对账目:截止2017年6月12日被告累计欠款 2,案件保全费5000元, 证券代码:430203证券简称:兴和鹏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兴和鹏能源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及银行账户解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1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 民初36015-1号、(2017)京0108民初36015-2号,北京慧学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合作多年的商业伙伴, 3、解除对被申请人兴和鹏能源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国银行北京文慧园支行账号为340256015341账户内存款的冻结,随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兴和鹏能源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名下220万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如不服本裁定,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奥瑞拓公司同时向法院提出申请。